重要声明:
本平台受法院委托,承担本标的物的情况调查、引领看样、信息咨询等司法辅助工作,现将相关司辅工作做如下声明:
1、竞买人在参拍前,须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情况》;
2、本平台向您提供的一切增值服务信息均不代表处置法院的意见,与处置法院无关,处置法院提供的信息均以法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3、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系公开渠道收集、整理,我们将尽力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但并不能保证完全准确和及时,本平台不对信息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4、请认准本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及工作证件,在看样现场服从引领看样人员的管理。在服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向本平台提交建议或投诉。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坐落于博山区开发区焦庄村村东厂房的公告
公告时间:2019/6/6 | 资产处置单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博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7月7日10时至2019年7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网址: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坐落于博山区开发区焦庄村村东厂房。
起拍价:8835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或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即日起至2019年7月6日(节假日休息)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清户等可能存在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各竞买人于拍卖开始前自行至相关单位咨询。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2019年7月4日16:00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承办人: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淄博分行博山支行
收款账号:37389999 1010 0030 9191 3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33-412052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官咨询电话:0533—4120198(宋法官)
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55330764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博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7月7日10时至2019年7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网址: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买受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2019年7月4日16:00前向博山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博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2019年7月4日16:00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100000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淄博分行博山支行,账号(37389999 1010 0030 9191 3),并在拍卖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博山区峨眉山路72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联系田法官协助领取执行裁定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33-4120198(宋法官)
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55330764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监督电话:0533-4120528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项目所在地:坐落于博山区开发区焦庄村村东
说明:地图标注仅供参考,具体位置以标的物实际为准